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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
序号 | 不动产权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
1 | 浙(2024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039721号 |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| 久誉慈郡12幢38号602 | (2025)浙0205执1917号之十 |
2 | 浙(2024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证明第0109976号 |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| 久誉慈郡12幢38号602 | (2025)浙0205执1917号之十 |
公告单位: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2026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