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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高荣因保管不善,将鄞房权证姜字第201514160号g-2015-12-0021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陈高荣
2026年05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