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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 ?号:1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浙(2017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8903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赵星星
序 ?号:2
本人(本单位)因保管不善,将浙(2020)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0671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谢焕祥、李近芬
2026年4月30日